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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府复决字[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2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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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2]17

 

申请人:**

被申请人: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法定职责,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不予办理申请人提出的车辆转移登记,也未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属于行政不作为,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持税务发票来办事窗口咨询,可否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被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口头向申请人告知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证明材料及法律规定,申请人并未当场索要书面告知材料。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因申请人仅向复议机关提供了一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提供其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所需的相关证据材料,因此不能证明其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事项的事实,也不能因此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62

(责任编辑:赵锐)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