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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府复决字[2022]21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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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2]21

 

申请人:辽源市**公司

被申请人:辽源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和政务服务事项,因此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城乡规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城市发展与建设的实际情况,提请市政府召开城市规划审批例会,依法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研究讨论并进行审批。但申请人所提出申请的事项没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情形,并不属于城市规划审批例会的审查范围,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62

(责任编辑:赵锐)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