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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府复决字[2022]23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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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2]23

 

申请人:**

被申请人:辽源市商务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准确,致使申请人无法取得申请备案的前置条件,无法完成备案程序,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依申请,已如实向申请人告知其所需的政府信息,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虽然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但被申请人根据自己所了解的内容,如实告知了申请人,已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其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62

(责任编辑:赵锐)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