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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府复决字[2022]24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16:13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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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辽府复决字[2022]24

 

申请人:**

被申请人: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辽公(交)公开复[2022]002,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辽公(交)公开复[2022]002

申请人理由:被申请人未按照《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向申请人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属于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依据《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依申请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府办函[2021]23号)及其附件1、2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明确告知其申请事项不在本机关公开范围之内,并指出获取相关信息路径,上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的范围,但被申请人依据法律及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则,不仅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明确告知其申请事项不在本机关公开范围之内,还告知其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的路径,已尽到应尽义务与责任。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答复书》格式不符合《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样式为由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于法无据,且文书格式并不影响其实际的权利义务,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辽公(交)公开复[2022]002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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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锐) [纠错]